军标认证须知,《中国人民解放军装备管理条例》第143条规定“质量体系评定不合格的单位不能承担装备科研、生产和维修任务”。
实施军品认证工作的依据
2.总装备部对《装备承制单位资格审查规范(试行)》中规定:需审查第三方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的有效性。
3.中国人民解放军总装备部装电字[2001]第220号规定,国军标《质量管理体系要求》是各装备管理部门对军品承制单位提出质量管理体系要求和实施质量管理体系审核的依据。
4.信息产业部令第32号《军工电子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中规定,申请军工电子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的单位,应该通过军工质量管理体系认证。
5.军工产品质量体系认证委员会《军工产品承制单位质量保证体系认证管理实施细则》。
质量认证包括两方面的内容:对于元器件生产单位质量保证能力的评定:对其所生产的元器件进行鉴定或考核,合格者列入合格产品目录(QPL)或合格生产厂目录(QML)。
凡已通过质量认证,其认证条件能满足军工产品质量要求的元器件,可不再进行质量认定。凡未经过质量认证或其认证条件不能满足军工产品质量要求的元器件及其生产单位,军工行业的有关部门认为必要时可组织人员进行质量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