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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济南企业税务处罚删除,省时省事省心

    2024-02-12 03:15:01 82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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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没收违法所得

    没收违法所得是对行政管理相对一方当事人的财产权予以剥夺的处罚。具体有两种情况:

    (1)对相对人非法所得的财物的没收。就性质而言,这些财物并非相对人所有,而是被其非法占有。

    (2)财物虽系相对人所有,但因其用于非法活动而被没收。

    停止出口退税权

    停止出口退税权是停止出口退税权是税务机关对有骗税或其他税务违法行为的出口企业停止其一定时间的出口退税权利的处罚形式。

    税务机关对公民个人处以50元以下罚款、对法人和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之外的其他处罚适用一般程序。

    一、税务机关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处以一般程序的行政处罚时,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

    当事人要求陈述、申辩的,应在收到税务行政处罚告知事项之日起3日内向税务机关陈述、申辩,进行陈述、申辩可以采取口头形式或书面形式。采取口头形式进行陈述、申辩的,税务机关可以记录。当事人对《听取陈述申辩笔录》审核无误后应签字或者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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