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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孝感孝昌县刑事案件庭前会见,期待您的来电

    2024-04-28 05:51:02 269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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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前会见特指依法被判处死刑并核准执行的罪犯,在被执行死刑前与近亲属的会见,也被称为临刑会见。

    刑前会见规定早出现在1997年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试行)》中,该《解释》第三百二十二条规定,“执行死刑前,罪犯提出会见其近亲属或者其近亲属提出会见被告人申请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 [1]

    1998年,人民法院发布《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就刑前会见做出的规定,与1997年的《解释(试行)》一样。

    前述两个司法解释对人民法院批准、安排刑前会见的要求都不是强制性的,其措辞为“可以准许”。

    会见前的准备工作

    首先,会见前,承办律师应当对整个案情有了解。每次会见前,建议先阅卷,详细了解案情,画出时间和关系图表,对于不明晰的细节列出《问题清单》,经过多次实践,我发现阅卷后再会见的效率往往更高,因为只有详细了解案件每个细节,才知道问什么?怎么问?阅卷后,应当根据《问题清单》并结合法律规定,提前整理出《会见提纲》,可就会见过程中需要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详细沟通了解的情况提前做准备,这样有针对性的发问,能大大提高会见效率。

    其次,每次会见前,应当提前和看守所联系,了解看守所对律师会见的一些新要求,比如疫情期间需要出示除了“三证”(委托书/公函、介绍信、律师证)之外的其他材料或者提出其他防护要求,又或者因出现会见高峰需预约等,提前了解落实这些具体情况会大大提高工作效率。此外,提前与看守所沟通可以确定看守所的准确地点,不会因为现场找寻目的地而耽误工作时间。

    刑事诉讼的种类

    《刑事诉讼法》第48条规定,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

    证据包括:

    (一)物证;

    (二)书证;

    (三)证人证言;

    (四)被害人陈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六)鉴定意见;

    (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

    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

    第三十八条

    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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