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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信用证办理电话,费用公开透明

    2024-02-15 10:22:01 90次浏览
    价 格:面议

    简单的说,信用证交易通常经历以下流程:

    合同达成:买卖双方就交易的细节达成一致,包括商品、数量、价格等。

    信用证开立:买方向自己的银行申请开立信用证,附上交易的条件和要求。

    信用证通知:开证行通知卖方已经开立信用证,卖方开始准备货物和相关文件。

    货物准备:卖方根据信用证要求,准备相应的货物和单据。

    单据提交:卖方将准备好的单据提交给开证行,等待审核。

    通常,根据信用证规定,应在开船后的10天内将单据递交至银行,前提是在信用证有效期内。在具体的交单过程中,务必按照信用证上的要求执行。出口方可以直接向开证行递交单据,也可以委托自己的收款银行代为递交。若选择直接向开证行递交,通常要求受益人(收款人)在开证行拥有收款账户。

    审核和付款:开证行审核单据,如符合信用证要求,则付款给卖方。若不符合,银行可能会要求修改或拒付。

    *核对信用证条款:确保信用证上的条款与合同一致,特别注意装运港、目的地等信息。*审查附加条件:仔细查看附加条件,如文件要求、装运日期等。

    加强制单水平,按照信用证要求制单,出口时,切记保证单证一致。

    检查信用证的付款保证是否有效,是否可撤销,信用证是否生效,信用证密押等;检查信用证的付款时间是否与有关合同规定相一致;检查信用证的通知方式是否、可靠;检查信用证规定的文件能否提供或及时提供。

    背对背(BACK-TO-BACK)信用证:是受益人要求通知行在原有的信用证基础上,开立一个新的信用证,主要两国不能直接进行贸易时,通过第三方来进行贸易。背对背信用证和可转证信用证都产生于中间交易,为中间商人提供便利。

    一个中间商人向国外进口商销售某种商品,请该进口商开立以他为受益人的信用证,然后向当地或第三国的实际供货人购进同样商品,并以国外进口商开来的信用证作为保证,请求通知行或其它银行对当地或第三供货人另开第二信用证,以卖方(中间商)作为第二信用证的申请人。不管他根据信用证能否获得付款,都要负责偿还银行根据第二信用证支付的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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