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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职业资格劳动关系协调师申报条件

2021-11-18 07:15:01  316次浏览 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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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劳社厅发【2008】5号《关于印发第十八批劳动关系协调员(师)等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 和2017年2月21日人社部在关于职业资格目录清单公示内容调整情况的说明中,在技能人员职业资格“关于健康咨询服务人员”中增加“健康管理师”;在“关于人力资源服务人员”中增加“劳动关系协调员”。

近年来相继发生劳动关系争议重大事件后,劳动者、企业之间和谐的劳动关系开始进入公众视野。劳资纠纷一旦处理不好,十分容易引发社会问题。在此背景下,劳动关系协调员(师)作为一个国家新职业浮出水面,正逐渐成为职场中的新宠儿。劳动关系协调师国家职业资格属于国家公布第十批新职业里项,职业代码可以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官网查询,职业代码 X4-07-99-17。

从2013年起全国各地相继出台了关于劳动协调方面的各项政策,用人单位将必须专门配备劳动关系协调员(师),专职负责处理劳动关系事宜,为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作贡献。将劳动关系协调员(师)队伍纳入用人单位年度劳动监察书面审查的一项重要内容。各地工会也逐步做出硬性要求,各工会维权部门必须配备劳动关系协调人员,实行持证上岗。另凡是经营劳务派遣业务都应取得行政许可,从事劳务派遣的单位至少要配备4名劳动关系协调员(师),并达到国家职业资格三级及以上方可经营。

参加对象:

企事业单位中从事人事、劳动、工资(薪酬)、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管理等协调协商劳动关系的工作人员;从事社会保险、人才服务、职业介绍、律师行业涉及劳动关系的相关人员;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特别是基层从事劳动关系、劳动工资、劳动监察、劳动仲裁以及相关服务机构的工作人员;地方工会、行业协会、企业工会从事集体合同、集体协商、民主管理等涉及劳动关系的工作人员;企业调解、行业调解、街道(乡镇)调解以及人民调解机构相关工作人员;社会上从事劳动法和劳动关系咨询事务人员;社会各界有志于从事或即将从事劳动关系协调的工作人员。

国家职业劳动部网站职业代码查询:

http://ms..cn/nvqdbApp/htm/fenlei/ecGzs_Zy-87120.html

劳动关系协调师 职业代码 X4-07-99-17

申报条件:

相关专业指:劳动与社会保障、人力资源管理、劳动经济、社会工作、

法学等。

——高级劳动关系协调师(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19年以上;

(2)取得本职业二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4年以上;

(3)取得本职业二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经本职业一级正规培训达到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4)取得大学本科学历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13年以上;

(5)具有硕士、博士研究生学历证书,连续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10年以上;

(6)具有本专业或相关专业硕士研究生学历证书,连续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7年以上;

(7)具有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博士研究生学历证书,连续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5年以上。

证书颁发:

经培训合格者,可参加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劳动关系协调师》职业资格考核鉴定。鉴定合格者由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颁发《劳动关系协调师》职业资格证书(高级技师)。

备注:国家职业资格一级/高级技师证书是由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颁发,是目前人力资源管理领域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证书全国统一编号,全国通用,终身有效,国际上90多个国家认可,是企业(国企,私企,合资,外企)评定个人能力与级别的资格证书;同时是境外就业、对外劳务合作人员办理技能水平公证的有效证件

高级技师相关待遇:

(1)持有高级技师证书者等同于高级工程师,作为高技能人才证明,可以参加政府举办的高新人才评定,享受政府补助津贴。

(2)持有高级技师证书者在申请调转户籍时是必须条件,如落户深圳市户籍、上海居住证、办理北京户籍及各地区绿卡等。

政策查询:/fwxx/sh/2007-01/17/content_498395.htm

(3)持有高级技师证书者在国企和民营企业中享受高工工资补助,补助标准:200-1500元之间不等。详见各地政策文件与企业相关规定。

(4)持有高级技师证书者退休后每月享受国家高级人才津贴200-600元,具体金额详见各省市《2012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政策文件。

(5)国家职业资格一级/高级技师证书是由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颁发,是目前生产管理领域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证书全国统一编号,全国通用,终身有效,国际上90多个国家认可,是企业(国企,私企,合资,外企)评定个人能力与级别的资格证书;同时是境外就业、对外劳务合作人员办理技能水平公证的有效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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