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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津工商年检,2010年度个体工商户验照须知

    2024-02-12 08:34:01 8422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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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0年度个体工商户验照须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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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凡在2010年12月31日前登记的个体工商户均须到属地工商行政管理所办理验照手续。验照起止日期为3月1日至6月30日。市局登记的个体工商户全部下放到住所所在地的分局,授权所属分局验照。

    一、验照应提交材料

    1、个体工商户验照报告表;

    2、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

    3、对经营范围中涉及下列前置许可项目的,应提交加盖公章的许可证件复印件:食品、药品、农资、危险化学品、非煤矿山、烟花爆竹、交通运输、娱乐场所、电力供应施工、民用爆破器材等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及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业。其他行业全部免于提交许可证件复印件。

    4、委托他人代办验照的,需提交委托书、受托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委托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

    二、验照费用

    个体工商户验照不缴纳费用。

    三、法律责任

    《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第十条:个体工商户应当每年在规定时间内,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验照手续。逾期不办理且无正当理由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有权收缴营业执照。

    第二十二条:个体工商户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九条的规定,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根据不同情况分别给予下列处罚:

    (一)警告;

    (二)罚款;

    (三)没收非法所得;

    (四)责令停止营业;

    (五)扣缴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以上处罚,可以并处。

    四、相关提示

    营业执照是生产经营者取得企业或个体户市场主体资格和经营资格的重要凭证,具有公示、约束、承诺的作用,对保证交易和维护消费者权益起着关键作用,给生产经营者核发营业执照和企业或个体户在生产经营场所摆放或悬挂营业执照(简称亮照经营)是维护经济秩序与社会和谐的有效手段。对不亮照经营的各类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依法责令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充分利用"12315"举报投诉途径,发动和引导群众参与,动员全社会力量共同监督,力争整体促进和提高全市各类市场主体守法经营的意识,保障我市市场经济秩序良好公平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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